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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前夫在是否要求精神赔偿上作弊
[案例]
2010年1月,陈和徐进行了婚姻登记,婚后生了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 2015年,陈向法院起诉深圳婚外遇取证,要求与徐离婚。法院组织调解后,陈某与徐某达成离婚协议。离婚后不久,徐得知陈某已婚,并发现陈某在婚姻关系中与他人同居,并导致该名女子怀孕,因此他在离婚后不久便重新结婚。徐不能接受陈的婚姻出轨,因此要求陈赔偿他10万元的精神损失。
[差异]
对于徐是否有权要求陈赔偿精神损害,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是离婚后出轨,陈与徐离婚,夫妻关系已经终结,两党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徐要求陈向精神补偿金的要求没有依据。 。只有在发现陈某婚后出轨并要求赔偿精神安慰费时,徐方能得到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支持徐对陈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尽管徐和陈在法院调解后离婚,但离婚诉讼是由陈提起的。陈决心离婚,徐同意离婚。现在徐发现陈的离婚是由于他与他人同居,妻子怀孕了。这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重要原因,而陈有过错。因此,徐可以要求陈先生赔偿精神抚慰费。
[评论和分析]
由于以下原因,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辜一方有权要求赔偿:(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某些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第1款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对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陈某在婚姻关系中与某人同居,妻子怀孕。陈的行为违反了丈夫的忠实义务,是导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有过错的一方,徐是无过错的党,徐有权要求陈对精神损害承担赔偿。
徐和陈已经离婚,这并不影响徐对陈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某些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第3款)规定,“在以无辜当事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被告未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6条要求赔偿一审婚姻法,二审由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深圳婚姻调查取证,通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当徐和陈通过法院调解离婚时,徐不知道陈与婚姻关系。与他人保持同居关系。在徐发现了陈的同居关系后,他立即要求赔偿对陈的精神损害离婚后出轨,并且没有法定时效。因此,应该支持Xu的请求。
支持徐的补偿请求符合本国婚姻法规定的忠于夫妻的精神,也是确立正确的婚姻观和维护社会道德的正确方向。您不能仅仅因为这是调解离婚而向犯罪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总而言之,徐有权要求陈承担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