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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调查的方法有哪些?
1、证据调查的方法有哪些?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自行调查收集
2.律师凭律师调查令进行调查收集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四、人民法院依据职权进行调查
2.人民法院依据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深圳婚姻调查取证,法官只要认为该证据对于审理案件所必需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调查取证。这篇文章的内容可以说是大陆法系司法权威主义在我国诉讼法中的典型体现。但《证据》第六十四条明确了民事诉讼中调查取证的层次,即:一是明确了“当事人对其主张有举证责任”的法律举证义务;其次,才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的职权和作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所必需的证据”——“应调查、收集”。
如何协调法官主动侦查与诉讼主义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之间的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专门部署。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六条明确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限定为五类。此外,所有其他调查和收集的司法权力必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
1、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
此类证据在具体案件中的集中表现是深圳私家侦探推荐,法官需要依据职权调查涉诉民事行为是否违法的相关事实,而不受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辩护意见和证据提交及质证。
2、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
在许多情况下,法官常常忘记这方面的证据。人民法院负有依职权调查、收集、核实的法定职责。尤其是在家庭分居、继承等案件中,如果法官不认真审查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不按照职权调查收集相应证据,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省略必要的共同诉讼。派对。
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涉及诉讼的相关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涉及公益诉讼,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调查有关证据。为什么法官在公益诉讼中依职权调查有如此高的自由度?其实,这又回到了第一类依职权调查的证据,即公益诉讼之所以称为公益诉讼,在我国,专指危害国家的案件。涉及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特殊诉讼。
4、有证据表明当事人可能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恶意逃债的事件时有发生。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一旦发现重大嫌疑,可以援引本司法解释的规定,依职权立案调查。
五、影响诉讼进程的相关证据
存在法定中止、终止诉讼或者回避等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职权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是否存在影响诉讼进程的相应事实,在此基础上决定应用或启动哪些调整。 。
对于需要人民法院依职权查明的事实,不适用当事人一致确认的规则和当事人自认的规则。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应当辨别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并审查确定其有效性。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查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派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审阅后,应当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诉讼的;
(四)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止诉讼、回避等程序事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