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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正清诉张秀芳在其他民事纠纷中处理“婚外情”引起的债务纠纷
[法官主题演讲]
一、审理借贷案件,并在必要时检查产生债务的原因。基于违反社会道德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二、对于实际上是借用“婚外情”引起的债务案件,它本质上不是一般性债务纠纷,也不属于人民法院接受的民事诉讼的范围。
三、判决结果不仅必须基于法律,而且还必须符合社会正义。
[案例索引]
初审: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09)杭萧商初字第1170号(2009年6月30日)。
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江杭商中字第1138号(2010年4月13日)。
[案例]
原告:张正清,男。
被告:张秀芳,女。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发现:
2008年5月19日,张正清和张秀芳签订了《双方协议》。双方同意:张正庆借给张秀芳100万元人民币,在杭州购买房地产,张秀芳将其全部房地产用作抵押,并承诺自己一生不嫁给别人,成为他一生的情人。如果张秀芳违反协议,则应退还贷款。如果张正清提议终止恋爱关系,张秀芳有权不退还贷款,并将其用作精神补偿和生活津贴。同年11月27日,张正清与张秀芳再次签订了《补充协议》。双方同意张正清以张秀芳的名义出资70万元在杭州购买了某处房产,该房产的抵押余额将由张正清支付。张秀芳自愿成为张正清的情人。如果张秀芳违反诺言,则应退还张正清已付的70万元和抵押金。如果张正清提议终止与张秀芳的关系,张秀芳有权不退还张正清已付的70万元及抵押。在两人在一起建立恋人关系的这段时间里,没有关于孩子出生的独家协议婚外情纠纷,不允许张秀芳生孩子。
2009年2月9日,张正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张秀芳,要求确认双方当事人协议无效,并要求张秀芳偿还70万元贷款和承担此案的诉讼费用。
[试用]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正清与张秀芳之间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破坏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张正清要求确认协议的有效性。民事行为无效,应将获得的财产归还。因此,张正清要求张秀芳归还张秀芳的70万元款项,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张秀芳退还了张正庆70万元。
上诉人张秀芳提出上诉:1.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双方当事人有过错的,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双方之间的无效协议,双方都有过错。一审法院将所有责任归于上诉人,这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2.评估程序不合理,一审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重新评估请求,这是不够的。3.上诉人提供的一些间接证据证实了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付款的事实。请求修改二审判决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张正清认为:1.双方签署的协议和补充协议均为附条件的合同,由于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合同无效。2.上诉人要求重新估价的原因与事实不符,没有相应的依据。3.上诉人的行为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在道德层面上也存在缺陷。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经审判,张正清和张秀芳无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并试图利用金钱维持不正当的恋人关系。他们的行为违反了社会道德,损害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该法律并不保护张正清与张秀芳之间的两项协议的内容。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正清的起诉。
[评论和分析]
此案是根据私人贷款提起的,但本质上是由“婚外情”引起的债务纠纷。该案的处理不仅涉及法律效力和社会效力的统一,而且反映了民法,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一、分析此案涉及的协议的性质
此案涉及的协议的性质是正确处理此案的关键。从对协议文本的分析来看,不仅存在贷款协议的内容,而且还存在赠与条件的赠与协议的体现。从协议的内容来看,确实在协议中使用了贷款一词,甚至设置了房地产担保条款,并存在一种借贷形式。该协议还规定,只要双方之间的关系保持恋人关系,或者张正清提议终止恋人关系,张秀芳就无需退还贷款。这也体现了礼物的含义。但是,为探讨该协议的本义,该协议是在“婚外情”的特定条件下建立的,其目的是不合理的。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种行为是否违法,但却违反了社会道德。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实际上,它吸收了法律原则和民法立法中的“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内容。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是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缩写。民法中的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原则是具有授权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通过强调公共利益,合同自由和人身自由仅限于社会的普遍利益和普遍的道德观念框架。内。张正清与张秀芳之间的协议表面上是有条件赠与协议,是对私有财产权的处分。但是,它同意维持恋人关系作为礼物条件,并且恋人关系的存在直接影响钱是否被退回。因此,该协议从缔约目的出发违反了良好习惯,影响了社会秩序,违反了社会道德和婚姻道德秩序,应予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