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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妻子和某人之间婚外恋的聊天记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如何收集外遇证据?
在离婚案件中,比其他证据来源更难收集夫妻关系破裂的证据,尤其是在涉及婚外事务和第三方过错的案件中。那么,妻子与他人发生婚外恋的聊天记录是否算作证据?如何收集恋情证据?
网民咨询:
妻子与另一个男人有婚外恋。该人已婚。她现在是第三方,并且拥有聊天记录。可以算作证据吗?我打算与她离婚,孩子将属于她。我不知道《婚姻法》规定一个月内应该向孩子支付多少抚养费?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的回答:
1、可以用作证据;2、抚养费通常为月收入的20%到30%,并且还应考虑当地的经济和生活水平。
证明一方有婚外恋:
有一方参与婚外情,例如重婚婚外情证据,同居以及其他证据的收集和准备
证明一方有过错的传统证据通常由夫妻双方经常居住的地方的邻居,亲戚和朋友的证人证言,或出轨方与第三方同居的邻居的证人证言构成。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证据的形式也进入了司法领域,例如手机短信,MSN深圳商业调查公司,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音像制品等,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用作证据。 。如果离婚是由有外遇的一方,与第三方居住或重婚造成的,则可以提供照片,手机短信,聊天记录,通话详细信息,担保,声明和公安机关的警察记录以供核实
文字证据:
1、在事件的早期阶段,当事理突然暴露时,由一方当事人所写的“供词”,“供词”,“担保”,“协议”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2、警方干预的笔录,以处理婚姻中的其中一方的卖淫,卖淫,性不道德行为,开房约会和非法同居等行为;
3、当雇主发现婚姻的伴侣有卖淫,外遇等时,可以做出的处理决定文件;
4、内部人员或证明人针对与婚外恋或非法同居有关的事件撰写的书面证据。
于洪律师补充:
电子证据:
([1)手机短信
当一方发现另一方与第三方之间的模棱两可的短信时,应及时保存并去公证处进行书面公证。如果相关短信已被删除,则相关方可以向话务员请求该短信内容,包括相关短信内容,包括接收和发送短信的时间,双方的手机号码。当事人等进行打印和盖章,或将其作为证据提交法院。
([2)电子邮件
目前,已经确认使用电子邮件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但是需要由公证处进行公证。如果一方希望提交电子邮件作为证据婚外情证据,则最好对打开和打印电子邮件的整个过程进行公证,然后将经过公证的证书提交法院。或将电子邮件加载到软盘上,当听证双方在场时,法院将打开电子邮件并打印内容。
([3)微信,QQ聊天记录
Internet和各种通信媒体的普及导致婚姻出轨。由微信和QQ等在线聊天工具形成的聊天记录通常是一方在离婚期间证明另一方婚外情的有利证据。但是,这些聊天工具具有不确定的网络代码名称或昵称(一、Internet IP地址和Internet使用网络作为支持证据;其二是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证据,有助于证明在线证据聊天是安全可靠的。第三是其他辅助信息,例如IP地址,Internet帐号等。根据上述方面,可以将聊天者与对方关联),并且很难在聊天者上重现通信过程。在法庭上使用Internet,因此打印聊天记录,除非有其他相关证据作证或另一方不反对,否则很难确定法官的决定是否出来并提交给法院。
当然,对聊天记录进行公证将增加法院对证据的接受程度。
([4)音频和视频记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犯他人合法权利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的情况。可以看出,法律强调获取证据的方法必须合法。如果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收款,法院将不予受理。例如,秘密摄影和秘密记录违反了法律的一般规定,在他人的住宅中安装窃听设备进行窃听以获取证据,以及未经授权而侵入他人的房屋进行秘密摄影和记录。不建议采取这些行动,也不返回证据。可能导致您被起诉侵权,甚至涉嫌违反法律。但是,通过在自己家里收集证据,安装录音设备而不使用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而获得的证据是合法获得的证据。在公共场所获得的连贯的视听材料也可以作为法律证据提交。因此,当事方应在合法性的前提下,运用自己的智慧和智慧,尽可能获取证据。
([5)传真
除非传真的内容明确指出“此传真与原件一致,并具有与原件相同的法律效力”深圳专业婚外情取证公司,否则很难获得单个传真的支持。最好还有其他证据来确认传真,这样可以加强证据。
于洪律师得出结论:
从文字中我们可以理解,当一方发现另一方与第三方之间的文本信息不明确时,应及时保存并去公证处进行书面公证。如果相关短信已删除,则相关方可以向话务员请求该短信内容,包括相关短信内容,包括接收和发送短信的时间,双方的手机号码当事人等进行打印和盖章,或将其作为证据提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