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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婚姻法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友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释义》的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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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记者朋友们:
最高人民法院在第1299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委员会于2003年12月4日通过,今天宣布,于2004年4月1日实施。现在,我将简要介绍和解释这种解释的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
一、“说明(二)”的相关信息正在开发中)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根据改革开放二十年来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巨大变化,新修订的《婚姻法》对1980年制定的《婚姻法》进行了重大修改。相关规定,还增加了一些新系统。在法律发生巨大变化的背景下,按照法律的初衷婚姻法婚外情,正确地应用新法律处理各种婚姻家庭案件,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指导下级法院正确适用《新婚姻法》,在《新婚姻法》通过后不久,我们立即组织努力开展工作,并于2001年12月正式宣布了《关于适用新婚姻法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释义”)主要解释了《刑法》修正案后审判实践中的一些程序性和紧急性问题。婚姻法:“解释(一)”)的发表在正确处理婚姻和家庭纠纷中起着重要作用,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二))适用若干问题进行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二)]的调查和起草”。
由于《婚姻法》涉及千家万户,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人民正义的要求出发,高度重视起草工作。解释(二)。2002年《婚姻法》)司法解释调查被列为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十大问题之一; 2003年,“解释(二)”)被列为当年最高人民法院必须发布的十项主要司法解释之一。
由于《婚姻法》所涉及的问题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因此“释义(二)”)的起草受到了广大公众的关注。在起草过程中婚姻法婚外情,特别是“释义” (二)”)在报纸和互联网上征求意见后,广大社会各界通过信件,互联网对我们的“解释(二)”咨询草案)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是针对老百姓的,还有专家学者的见解,既有下级法院法官的愿望和要求,也有领导和同志的关心和支持。人民和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帮助和支持极大地鼓舞了我们,并增强了我们对起草这一司法解释的信心。
经过近两年的调查和起草,尤其是在广泛征求人们的意见之后,“解释(二)”)终于问世了。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主要针对无效婚姻,离婚财产分割以及夫妻的债权和债务。试用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这些规定不仅凝聚了起草者的辛勤工作,而且凝聚了广大人民和各界人民的智慧。 “口译(二)”)是在吸收大家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始手稿进行了多次修改,据不完全统计,司法解释草案吸收了人民群众的数百种意见。各行各业。应该注意的是,“解释(二)”)并不意味着婚姻和家庭纠纷的审判可以找到具体而明确的依据。审判实践中还存在其他问题,我们需要在将来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将继续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
二.“说明(二)”)中主要内容“
这种司法解释深圳私人调查事务所,除了在人民法院审理同居,无效婚姻等案件时明确规定一些具体的业务问题外,还着重夫妻财产的分割以及夫妻债权债务的处理。 。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到人民法院试图了解解除同居和无效婚姻案件。根据立法意图,这种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试图理解解除同居案件的规定,但当事人要求的同居属于“配偶同居”的情况,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费的纠纷深圳侦探找人,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解释(二)”对此有规定,主要是因为《婚姻法行为》明确禁止“与另一人同住”。如果当事方提起诉讼以终止这种同居关系,则人民法院应当然接受它并依法终止同居关系。至于男女未婚同居关系,因为这不是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如果当事方只是要求终止同居关系,则人民法院不应当接受。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当事方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这是因为在同居期间,由两方形成的财产关系和子女抚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应该依法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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