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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中的情侣,
总是互相发誓浪漫
证明对爱的忠诚。
如今,除了做出承诺之外,
更多人会通过
签署“忠诚协议”以巩固爱情。
那么,“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最近,白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夫妻双方同意出轨支付50万元人民币
2017年8月,郑和袁进行了婚姻登记,婚后没有子女。
2018年10月20日,两人签署了“ 婚姻财产协议”,同意未来双方将因婚外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异性朋友之间的关系模糊而离婚。 ,侵权方一次性赔偿对方5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一律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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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3日晚上,袁某和婚外异性在商务旅馆中有住宿记录。
Zheng认为,在婚姻关系期间,袁氏多次与其他异性维持男女之间的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关系彻底破裂,因此他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根据“财产协议”,袁某向他支付了人民币500,000元的赔偿金。
在诉讼中,袁先生说,他同意离婚婚外情协议,但他没有过错,也不同意支付50万元的赔偿。作为卡车司机,他的巨额经济赔偿远远超出了他的支付能力,“ [k10财产协议中的某些条款涉及离婚自由的限制,部门条款应无效。
法院酌情决定赔偿五万元
法院认为,丈夫和妻子应该互相忠诚,相互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谐和文明的家庭关系。郑和袁的情感基础薄弱。结婚后,由于生活和价值观的差异,两方发生冲突。现在,郑先生正在提出离婚诉讼,袁先生同意离婚,也就是说,夫妻之间的关系确实破裂了,法院的调解是无效的。离婚被批准。
在这种情况下,郑和元在婚姻期间自愿签署的“ 婚姻财产协议”的第3条和第4条的内容是关于夫妻之间相互忠诚义务的协议。 婚姻法第4条的修改。 “忠诚条款”实际上是对无辜一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条款,不限制一方的人身自由婚姻,不损害其他人和公共利益,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出轨损失了500,000!一对夫妇签署了忠诚度协议,结果...,并且没有欺诈,胁迫和危险之类的可撤销情况。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应予以承认。
尽管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袁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结合案件的情况和袁的陈述,足以确定袁之间存在big昧关系,并影响到对方的婚姻个朋友在家庭中发生性行为,并导致夫妻关系破裂。 ,符合双方在结婚期间签署的“ 婚姻财产协议”第4段中约定的内容,并且属于有过错的当事方。
考虑到袁先生是卡车司机,平均收入,协议中规定的50万元补偿金与他的实际经济状况不符。这显然是很高的,而且是不公平的。因此,法院根据袁的经济收入,日消费水平和承受能力,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决定由袁向郑支付5万元的赔偿金。
总而言之,法院决定允许郑终止与袁的婚姻关系,袁向郑支付了50,000元的赔偿。宣判后,郑和袁均拒绝接受该判决,并提起上诉。审判结束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的事实清楚,判决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的陈述:
并非所有的“忠诚度协议”都是有效的
公民有权控制和处置自己的身体,并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处置其个人自由。 “婚姻忠诚协议”是已婚公民结婚后对其行为自由的自愿限制和制约的体现。这是夫妻双方共同同意的结果,符合婚姻法律和公共秩序及良好习俗的原则。
即使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忠于夫妻的义务不是权利和义务的规范,而是倡导规范,但这并不能阻止配偶自愿将这种道德义务转化为具有法律义务形式的民事协议,以赋予忠诚义务以法律执行权。
同时,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树立良好的家庭作风深圳出轨调查取证,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妻子应该互相忠诚,互相尊重,彼此相爱;家庭成员应该尊重老人,爱年轻人,互相帮助,并保持平等,和谐和文明的家庭关系。该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的“忠实义务”,相互忠实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违反这一义务可能会造成一定的不利后果,这种后果的量化和执行可能反映在离婚中。
据说,“婚姻忠诚协议”的有效性取决于商定的“违约责任”的具体目的。如果不打算维持“违反合同的责任” 婚姻,它表示离婚时对过失的赔偿,那么,忠诚协议实际上是配偶之间关于方法,金额,离婚时对特定婚姻过失的赔偿标准。它可以用作没有意图缺陷或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条款的条件。夫妻离婚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配偶双方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行为,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不得以以下形式剥夺或限制一方的个人权利:协议。儿童的监护权,不探望儿童等,否则该协议可能被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