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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可以因丈夫离婚而向第三方索赔精神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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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女士王先生和李先生本来有夫妻关系。他们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基础,互相帮助,婚后育有一子。后来,李先生被调到某小学任教。李先生在学校任教期间,与学校女老师邓女士有relationship昧关系,并发展了同居关系。从那以后,李先生对王女士一无所知,很少回家。在王女士发现李先生有外遇之后,她经常去学校询问和侮辱邓女士,这加剧了两党之间的冲突。
从那时起,李先生已三度起诉法院与王女士离婚。但是,在这三起诉讼中,都没有承认他有外遇的事实,只是王女士严重打扰了李先生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严重损害了李先生和邓女士的声誉。法院在前两个诉讼中均未批准离婚。在第三次诉讼中,法院基于两方关系破裂的事实批准了离婚诉讼。李先生收到判决书一周后,与邓女士进行了婚姻登记。邓女士生了一个孩子。经调查,父亲是李先生。
女士王某以李先生和邓女士的行为对他们造成严重精神伤害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生和邓女士共同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争议焦点]
在婚姻关系中,一个配偶与另一个人同居,并且两个配偶之间的关系破裂。另一个没有过错的配偶可以要求对第三方的精神损害赔偿吗?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裁定:被告人李先生赔偿原告王女士精神损害赔偿30,000元。驳回原告王女士对被告邓女士的索赔。
公告
判决后深圳调查取证事务所,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精创评估与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忠诚和相互尊重的义务。当配偶有婚外情并与另一人同居时,该义务就被违反。从侵权的角度来看,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同时,我国的《婚姻法》还对婚姻损害赔偿提供了进一步的解释,也就是说深圳侦探,如果以下情况之一导致离婚,无辜一方有权要求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的配偶;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人。
根据规定,在婚姻关系期间,如果一个配偶有婚外情并与另一人同居,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但是,由于损害赔偿是基于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和义务的对象只能是离婚双方,即夫妻双方。婚外恋涉及的第三方不是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对象,另一方没有过错的配偶只能向一位配偶要求赔偿,而无权要求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
丈夫和妻子起诉离婚的主要原因是该男子在婚姻之外生活在异性之中婚外情赔偿,并且这种关系破裂了。该男子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显然是有过错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子与第三方非法同居时,女子可以在离婚时要求赔偿。但是,由于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婚外情赔偿,损害赔偿的权利和义务的对象只能是离婚双方,即夫妻双方。据此,造成两方关系破坏和婚姻破裂的第三者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对象,该妇女不能向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创总结]
在这段婚姻关系期间,如果一个配偶与第三者在婚姻之外同居,则另一个配偶可以在离婚时要求赔偿。但是,鉴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和义务的对象只能是离婚的一方,即夫妻双方;导致婚姻破裂的第三者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对象。因此,没有过错的另一方正在申请离婚赔偿。进行赔偿时,无法向第三方索赔精神损失。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