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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和收集新证据律师用来获取证据的两个“尖锐工具”的要点和应用| i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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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注
本文总结了获取民事证据过程中的两个关键系统,即申请法院获取证据和下达书面证据的系统。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判例,我们将进一步梳理两大体系的法律依据,实践要点和判决规则,并就如何利用这两种主要体系让读者共同讨论提出一些建议。
一、申请法院调查以收集证据
相关法律法规索引:
《民事证据条例》第20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包括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居住地和其他基本信息,要调查和收集的证据的名称或内容,调查和收集证据的理由由人民法院证明事实和明确线索。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
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取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判本案必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和收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4条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二款规定,由于客观原因,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表无权进行咨询和索取;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三)其他证据表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法收集其证据。出于客观原因,您可以自行拥有。可以在证明期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和收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5条
人民法院不得允许当事人申请调查和收集的证据与要核实的事实无关,对证明要核实的事实无意义或者是调查和收集没有必要的证据。
对于当事方的法院调查和取证申请,本文对时限,时限,形式和程序价值四个方面进行了总结和梳理。
01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和取证的期限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和《民事证据规定》第二十条都规定,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应当在出示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证据。
同时,《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统一要求证人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出庭作证并申请鉴定。
02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要求
在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当事方强烈要求法院调查并申请证据收集的情况,但是另一方面,他们无法提供具体的线索和途径,这使得法官尤其是当事方难以获取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申请调查刑事犯罪档案。
基于这个原因,最新的《民事证据条例》第20条明确规定,当事方应提供“要调查和收集的证据的名称或内容,人民法院调查和收集证据的理由”。 ,要证明的事实和明确的线索。“该规定实际上提高了当事人申请调查和取证的门槛。
首先,提供要检索的证据的名称。
当事方应尽力提供准确无误的证据名称,以方便法院向各个单位进行查询。
例如,在有关当事方向公共安全部门申请获得张三的欺诈性贷款的情况下,一份查询记录表明李四声称已收到3000万笔贷款,显然是不够的。
第二个是提供需要法院准入的理由。
《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必须向法院申请取回,其中包括有关当事人保留的证据。国务院无权进行查阅和取回,且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第三是提供要证明的事实。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允许当事人申请调查和取证的证据与要证明的事实无关,对于证明事实是没有意义的。证明,或者不是进行调查和收集所必需的。
因此,这一点也是对当事方的法院调查和取证申请的实质性审查。
第四,提供明确的线索。
明确的线索是什么?对于法官来说,有很大的解释空间。结合法律规定的上下文,证据的名称和具体内容可能不符合“明确线索”的标准。
在实践中,法官可以要求当事方指定存储证据的单位和部门以及具体的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