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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半是出轨
Ta捐赠了“小圣”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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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例
原告王和第三人称陈本原结婚。他们于2015年3月5日登记结婚,然后于2020年1月6日离婚。在陈与王之间的婚姻关系期间,他与被告刘有不正当关系。
Chen在2019年12月3日,2019年12月20日,2019年12月27日和2020年1月3日通过了他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与Chen的支付宝账户关联) ,金额分别为700元,20,000元,5,000元和20,000元,总计45,700元。 Wang声称上述款项是他和Chen的共同财产,并且Chen在婚姻关系期间将其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未经他的同意而转让给了Liu,这侵犯了他的财产所有权。刘没有获得上述财产。根据合法理由,他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了诉讼,并要求刘退还上述款项。
刘先生不反对收到上述款项,但声称陈先生于2019年12月20日和2019年12月27日转给他的20000元和5000元已归还给陈先生,而2020陈先生则为20,000元。 2010年1月3日转给他的人民币是为了偿还他于2019年10月15日获得的前一笔贷款。陈承认刘的主张。
为了证实他声称已将钱退还给第三人陈的说法,被告刘向法院提交了他与陈之间的支付宝转账电子收据。支付宝转账电子收据显示,陈某于2019年12月20日23:52,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刘某2万元。刘先生于当日23:55通过支付宝将这2万元转给了陈先生。陈先生于2019年12月27日22:29在22:57,通过支付宝将2万元和5,000元转给了刘。当天23:05,刘先生通过支付宝将这25,000元转给了陈先生;陈先生于2019年12月28日11:47通过支付宝向刘转移25,000元,刘先生于2019年12月29日00:03和09:36通过支付宝向陈转移22,000和3,000元; 2020年1月3日,陈在同一天的11:18,通过支付宝将2万元转给了刘。
此外,刘还提供了由陈某于2019年10月15日发出的金额为20,000元的借条的印刷副本,声称他已于2019年10月15日以现金方式借给了陈某的20,000元和陈某的20,000 2020年1月3日通过支付宝进行的人民币汇款即归还了贷款。归还贷款后,陈将收回原来的借条。
陈接受了刘的主张,并将其持有的原始借条交给了法院。但是深圳出轨调查取证,刘和陈都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借款过程,他们也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说明为什么陈在短时间内多次向刘转账以支付款项。
根据法律,夫妻在婚姻关系中获得的财产由夫妻共同拥有,夫妻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共同拥有的财产。如果夫妻俩由于日常生活而不必对夫妻的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决定,夫妻应当平等协商,达成共识。
在这种情况下,在原告王与第三人称陈某之间的婚姻关系中,涉案金额为4.57万元。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这部分钱应被视为两人的夫妻。对于共同财产,陈将45,700元本来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交给了刘,男女关系不正当的被告,侵犯了王某夫妻的共同财产权。刘知道陈有配偶,男女关系仍然不正当,并收取陈的赠款,违反了公安秩序和良好的习俗,因此赠品无效。
合同无效后,应归还基于无效合同获得的财产。据此,刘没有占有这部分钱的法律依据,而王以不正当收益为由要求还款的法律依据是合理的。但是,刘提供的支付宝转账电子收据可以确认,在45700元的付款中,2019年12月20日的20,000元和2019年12月27日的5,000元,他在收到付款后退还了付款。对于陈先生,王先生要求刘先生退还这25,000元人民币,但没有得到支持。 2019年12月3日,金额为700元,刘无证据证明已退还给陈。该物业由王和陈共同拥有,尚未分割,因此刘应归还全部700元。 2020年1月3日的2万元,尽管刘和陈都声称该系统应归还陈在2019年10月15日向刘借来的20,000元,并提供了陈向刘开具的欠条,但首先,双方他们中的每一个都无法证明借贷过程。在刘和陈有特殊身份关系的情况下,仅凭借据是不足以证明两方之间发生贷款的事实。第二,正如两人所说,根据情况,陈在2020年1月3日向刘转账20,000元,是为了偿还刘在2019年10月15日的先前贷款,但陈在转账前是在2019年12月20日。分别在2019年12月27日和2019年12月28日,我也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了刘先生,但刘先生将钱转回了陈先生,而陈先生仍未偿还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