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3530722851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婚姻法是否需要扩大重婚概念?
根据当前我国的刑法和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配偶的人和另一个人已登记结婚,或者有配偶的人知道其他人以夫妻的名义住在一起,或者他们知道自己有配偶,以夫妻的名义住在一起。但是,实际上,很少有“承包商”去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而且大多数人不是以夫妻的名义公开生活在一起。有些人甚至没有几个孩子。同居是名义上的,所以这种行为目前还不能作为重婚罪来处理。这种行为目前比较普遍,严重破坏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据此,许多学者呼吁在婚姻法中扩大重婚的概念,以严厉打击“契约情妇”现象。
我认为现实中的某些“契约情妇”确实破坏了社会氛围,破坏了社会道德,破坏了计划生育,并导致许多家庭破裂。因此,此类行为应通过法律手段加以处理。制裁。但是,在婚姻法中扩大重婚概念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我个人不同意这种观点。主要原因是:
首先,婚姻法本质上属于民法范畴,但从本质上仍属于私法,并且是民法的一部分。在婚姻法中婚姻法重婚罪取证,只能规定与婚姻有关的民事法律后果,不宜规定犯罪和刑罚。即使实际上确实有必要对“契约情妇”问题实行制裁,也应通过对刑法的修正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单独的刑法来解决。如果婚姻法中规定了刑事问题,法院显然不宜将诸如婚姻法之类的民法用于定罪和判刑。
第二,“牵制情妇”的行为被视为重婚罪,仍然存在一个法律问题需要解决,即与婚姻观念相冲突。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合法性是婚姻的基本属性,任何形式的婚姻都必须符合法定的基本和正式要求。只有这样,婚姻关系才能发生。因此,必须注册婚姻。那些没有通过登记程序的人不是合法婚姻,而是非法同居关系(因为我国现在已经取消了事实上的婚姻制度),在新的婚姻法中被称为无效婚姻。由于这是无效婚姻,因此不能称为婚姻。因此,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契约情妇”行为不符合法定基本要求和法定形式要求,因此不符合一个婚姻。如果在刑法中将其视为重婚罪,显然与民法中的婚姻制度不符,因为这种非法的同居关系不能称为婚姻。我认为,在未来的立法中,刑法中的重婚罪应与民法中的婚姻制度相协调,刑法中的重婚罪应重新界定。
第三,“包括第二任妻子”的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深圳个人信息调查公司,其原因也有所不同。如果在婚姻法中扩大了重婚的概念,将对各种“包括第二任妻子”进行惩罚。 “一刀切”的规则并不符合婚姻和家庭关系的特殊性。由于婚姻和家庭关系非常复杂,家庭也非常不同深圳侦探排名,因此很难使用统一的标准来限制他们。而且这种方法还将引起一系列家庭和社会问题。例如,一旦“ con妇”被判入狱,他的妻子可能会失去经济支持和财源,孩子的抚养也会遇到问题。无论孩子是由其合法妻子生的,还是由现任“第二任妻子”生下的孩子婚姻法重婚罪取证,都可能无法长大,这将导致一系列家庭和社会问题。
第四,如果婚姻法规定“牵制情妇”的行为被视为重婚罪,在司法实践中也很难实施。 “契约情妇”的大多数行为并非公开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因此很难获得证据证明它们构成同居。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能适用(构成重婚的解释应以夫妻的名义生活)。此外,还需要研究一些特定问题,例如:在一起生活在一起需要多长时间才能算作重婚,以及如何计算重婚?休息后是否重复计算?偶尔有性关系,但生了孩子,这是重婚吗?这些问题很难确定。即使设定了期限,也很难确定。在同居期间,实践中通常很难证明。在实践中,通常很难区分“遏制情妇”和通奸的行为。如果将通奸作为刑事罪加以惩处,那就太笼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