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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居的法律问题,一篇文章很清楚!
同居在我国法律和审判中的地位一直很尴尬。由此产生的有关当事方地位,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和侵犯人身权利的争执一直是法庭审判中的难点。处理这些案件需要遵循哪些法律规定?同居相关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同居是指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一起生活而不登记婚姻。实际上,随着社会氛围的开放和道德观念的变化,同居作为婚姻以外的性别之间的关系,已经在日常生活中变得司空见惯。
但是,同居在我国法律和审判中的地位一直很尴尬。由此产生的有关当事方的身份和地位,财产分割,子女的抚养权以及侵犯人身权利的争执一直是法院审判中的难题。处理这些案件需要遵循哪些法律规定?同居相关的法律风险是什么?看看法官给出了什么建议。
法律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
1998年,王女士和郑先生住在一起。 2000年,王女士与前夫离婚。 2003年,郑先生出资以王女士的名义签署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并购买了第一套房子。王女士于2004年获得所有权证书。郑先生于2007年与前妻离婚。后来,王女士与他人进行了交流。 2015年,郑先生将双方作为同居关系,而1号房是双方的共同财产。他向法院起诉王女士,要求根据出资额和王女士的过错来划分第一议院。由王女士拥有,王女士将根据郑先生的实际投资比例支付房屋补偿。
女士王争辩说:在郑先生主张的同居期间,双方都是结婚的,双方之间没有合法的同居关系。他购买了第一套房子,并且房地产证书也以他的名字命名,因此他不同意郑先生的上述要求。
庭审后,法院裁定郑先生和王女士与配偶同住。基于这种特殊的关系,2003年王女士购买房屋时,郑先生的出资应被视为礼物。礼物是相应的购买价格,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购买房屋的款项已经支付,捐赠已经完成。当前要求分拆房屋的实质是收回礼物。由于他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不支持。
法官解释法律
同居是指没有配偶的男人和女人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自愿不结婚并长期生活在一起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不得同居。郑先生主张与王女士同居,并要求分拆他所购买的房屋。提出这一主张必须以双方未婚为前提。如果当两个人在一起生活时双方都有配偶,则无法适用同居关系下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共同收入,视为共同财产
2009年,于与案件外的其他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同年年底,于与姚签订了《房屋分摊协议》,规定上述房屋由两人共同购置,产权由两人共同分担。房地产证书还指出,两者是共有财产所有人。两人于2011年分手,姚明于2012年在案外与某人登记结婚。于成将姚明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割上述房屋。
姚明认为,尽管该房屋已注册为共同拥有,但于实际上并未出资,也没有建立房屋分割的条件,因此他不同意于俞的诉讼请求。法院经过审理后发现,尽管双方在同居期间已达成购买房屋的协议,但该协议并不等同于平等份额。最终,法院在查明购买房屋的出资额后,根据出资比例计算出补偿金额,裁定该房屋属于姚明,并支付相应的房屋补偿金。
法官解释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政策和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规定:
解除共同共有关系时,共有财产分割的,应当达成协议的;
如果没有约定,应按照均等原则处理,并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深圳私家侦探收费标准,以及共有人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应该适当照顾。但是,配偶共同财产的划分应当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因此,在共同共有关系结束后如何分割共同财产,应通过区分共同所有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来区别对待。
在法定婚姻共有财产制度中,夫妻关系中积累的财产由双方共同拥有,并采用平等分配的原则。同居关系终止时,在同居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视为普通共有财产,分立时应当采用股份分割的原则。此时,共同所有者的实际出资和投资将直接影响公共财产份额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