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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景坤:如何识别证据风险? | 《证据审查规则与分析方法:原则、规范与实例》(第二版)
刘景坤
英国剑桥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法学硕士。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三庭审判员,曾任云南省公安厅厅长助理。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参与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改革、量刑规范化改革等。以及其他中央司法改革项目。
出版《刑事诉讼中的权利逻辑》、《正义为何难以实践》、《刑事诉讼法注释》、《刑事心理学》、《犯罪重构》、《论司法错误》等著作及译着,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出版著作十余部,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中外法学等报刊发表文章百余篇。政法论坛、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法治日报。
目录
1、证据法律风险识别
(一)传统证据规则的风险识别
(二)证据合法性风险识别
(三)证据缺陷风险识别
2、证据失真风险识别
(一)证据的分类审查和判断方法
(二)举证、质证程序
(三)证据综合分析方法
3. 循证推理和风险识别
(1) 证明与反驳过程动态显示
(二)合理评估误报、漏报风险
(三)法官的独立证据分析思路
本文摘自《证据审查规则与分析方法:原则、规范与范例》(第二版)第二章“证据风险”第3节“证据风险的识别”(第85-97页)。为了阅读方便,省略了脚注。如需报价,请参阅纸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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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规则与分析方法:原则、规范与实例》(第二版)
刘靖坤 撰稿
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
国际标准书号:9787519771195
从属性来看,证据风险可分为法律风险、歪曲风险和推论风险。其中,法律风险主要涉及证据能力审查;扭曲风险和推论风险既涉及证据能力的审查,也涉及证明力的判断。如果具体证据缺乏基本的真实性或关联性,由此带来的严重歪曲风险和推论风险,可能会从根本上影响证据的证据能力。从法院对证据可靠性的审查判断来看,证据风险可分为假阳性风险和假阴性风险。前者是指错误地承认虚假证据(包括高估证明力),后者是指错误地排除可靠证据(包括低估证明力)。法律风险与扭曲风险、推理风险交织在一起,误报风险、漏报风险时强时弱。针对不同类型的证据风险,需要建立有效的识别机制。
法律风险证据认定
证据法律风险是指与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有关的风险。
法律风险影响证据的法律证据能力。下面简单介绍一下相关的类型和识别机制。
(一)传统证据规则的风险识别
2010年的《两个证据条例》建立了较为系统的证据排除规则,包括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关联性规则等(具体参见本书第三部分《证据排除规则》分析) )。对于辩方来说,这些传统的证据规则是质疑指控证据的证据能力的规范基础。无论辩方是否依据这些证据规则提出证据异议,法院都必须严格执行证据规则的要求,有效识别违反证据规则的法律风险,依法排除相关证据。
(二)证据合法性风险识别
2010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与传统证据规则相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种注重人权保护的新型证据规则。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法律层面正式确立。在此基础上,2013年《关于防止冤假错案的意见》、2017年《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2017年《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等文件相继补充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支持制度。基于上述规范要求,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的非法言词证据,以及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非法物证,将丧失证据能力,依法不能作为诉讼证据。
实践中,对于非法证据,辩方通常会提出排除申请,促使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即使抗辩不适用排除非法证据,法院经审查发现证据收集违反法定程序的,也必须认定相关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经审查发现违法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