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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调查方法我国现有的证据调查方法
我国新的法院审判吸收了对抗性因素,并对原始法院审判进行了相当大的改革。改革的重点是证据调查,这改变了法官过去直接调查证据的方式。它已确定,起诉和辩护双方均应向法院提供证据,同时,不排除法官的调查权的审判方式。它以特定方式吸收交叉检查系统的因素。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的法院审判仍以权威为主导,这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预审程序不是完整的程序审判。转移主要证据副本的做法不能完全排除法官的判断力。证据已解除。其次,在法院审判中,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采用了独特的方法来进行法院审判的进行和阶段划分,这不同于两阶段的民法体系和英美三阶段的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第157条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审判活动由检察官开始阅读起诉书深圳跟踪调查公司,然后直接进行证据调查,包括:(1)被告,受害人作出陈述案件和检察官,受害人,辩护人和法官对被告提出质疑; [2)检察官,当事方,辩护人和法官对证人提出质疑;(3)显示证据,书面证据,以及各种笔录; [4)经主审法官许可,检察官证据调查方法,当事方,辩护人和代理人可以就案件的证据和情况发表意见并相互辩论。然后进行法院辩论此外,在法庭调查期间,被告无权沉默,也没有自由发表或不发表陈述的自由。
从上述过程中,我们可以大致看出,新的证据调查方法借鉴了控方和辩方的证据调查方法,但对开庭陈述没有明确的规定。整个活动由法官主持,法官可以质询被告,证人和专家。如果对证据有疑问,可以进行庭外调查和核实,可以采取调查,检查,扣押,鉴定,询问和冻结的措施。另外,在我国的证据调查中,辩论可以随时进行,证据完成后,辩论处于相对独立的阶段。
与原始模型相比深圳婚外遇取证,这种新的证据调查方法在我国加强了对抗体系和控辩之间的平衡,同时也没有放弃法官的调查权。这是试图以中国的国庆日为基础并吸收国外先进做法的结果。这对于加强对诉讼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当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这进一步促使我们回顾了系统的设计和现实情况,并考虑了新证据调查方法的改进和改进。许多学者和从业人员已经探索了法庭审判的证据收集,交叉询问和证明系统。实际上,他们正在从特定系统的角度研究我国的证据调查。
总的来说,我国的证据调查在立法上仍然过于粗糙。这与整个证据系统的不完整有关。首先,没有系统的基本原则体系来管理整个活动,例如直接讲话原则。其次,还没有完善的专门规则来规范证据的调查过程,例如盘问规则。在实践中,由于立法的可操作性差,再加上司法人员的概念和素质以及特定的执法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新的法院调查通常仅仅是形式上的。特别是,证人没有出庭作证的问题尚未解决。从理论上讲,我国证据调查方法中权威学说与党性学说的结合仍然需要系统协调和磨合。
那么,如何改善我国的证据调查呢?我们认为,在总体意识形态上,我们必须兼顾公正和效率,坚持国情,着眼于权威学说,吸收当事方学说,即对公诉人和公诉人进行交叉盘问。在法官的指挥下进行辩护。在具体操作上,可以按起诉和答辩的顺序对对方提出的证据以及法官收集和调查的证据进行质疑和辩论。在调查过程中,法官应能够主持活动的发展并做出最终的证明和裁决,并指导起诉和辩护以案件为重点,提出自己的证据,进行盘问。彼此展开辩论。法官在认真听证的基础上,根据规则和经验做出公正的判决。
根据学者的研究,具体的改进措施包括:
首先,建立审前证据公开制度,以便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法院证据调查。在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公诉案件)中,检查机构在起诉公诉时仅将证据清单,证人清单以及主要证据的副本或照片提交给人名法院,并且辩方不承担任何证据公开义务。这很容易导致审判准备不足,并使审判失去其应有的意义。